新標準摘硝基肥致癌帽,關鍵在科學施肥
近日,修訂后的農業行業標準《綠色食品肥料使用準則》正式實施,A級綠色食品禁用硝態氮肥的規定不再執行,摘除了扣在硝基肥料頭上多年的“致癌”帽子。
硝態氮肥的種類很多。硝態氮是植物能夠直接吸收利用的氮營養元素形態之一,化學成分中含有硝酸根(NO3-)的肥料都屬于硝態氮肥的范疇。硝酸銨、硝酸鉀、硝酸磷(鉀)肥、硝酸鈣等都是常見的含有硝態氮的肥料。出于公共安全考慮,將硝酸銨進行防爆改性處理后的肥料產品,如尿素-硝酸銨溶液(UAN)、硝銨磷、硝酸銨鈣、硝基復合肥等,近年來也出現在農用肥料市場。
綠色食品禁用硝態氮肥始于1995年。國務院1991年12月28日發布《關于開發“綠色食品”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1991]91號)后,農業部主導的“綠色食品”證明商標許可、綠色食品相關標準制定和綠色食品認定管理工作全面推進。1995年7月18日,農業部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1995)中綠字第44號”文號發布《關于發布綠色食品有關標準的通知》。正是作為這份文件附件印發的《生產綠色食品的肥料使用準則》,首次明確規定生產AA級綠色食品不得使用任何化學合成肥料;而生產A級綠色食品允許使用部分化學合成肥料,但是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硝態氮肥。《生產綠色食品的肥料使用準則》于2000年3月2日經農業部批準轉化為農業行業標準NY/T 394-2000,標準名稱變更為《綠色食品 肥料使用準則》。NY/T 394-2000主要起草單位是當時的中國農業科學院土壤肥料研究所,主要起草人是李元芳、曾木祥、羅斌和王華飛等。NY/T 394-2000《綠色食品 肥料使用準則》沿用了1995年印發的《生產綠色食品的肥料使用準則》中關于生產綠色食品禁止使用硝態氮肥的規定。該農業行業標準的編制說明中寫道:“因為硝酸鹽是亞硝胺的前體,而亞硝胺則是一種公認的致癌物質。”把硝態氮肥和致癌掛上了鉤,一時搞得“談硝色變”,硝態氮肥便被戴上了“致癌”的帽子。
綠色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宣傳材料更是將硝態氮肥的“致癌”作用編制成標準問答。現在還能在官方宣傳冊、網站找到“綠色食品肥料使用準則為什么規定禁止使用硝態氮肥?”的“標準”答案——“農作物在生產過程中都要使用肥料,那么對于綠色食品生產那種肥料可以使用,那種不能使用呢?在綠色食品生產標準中規定,在綠色食品生產中允許配合使用化學肥料,但禁止使用硝態氮肥。其主要原因一是因為硝態氮肥如硝酸銨、硝酸鈣等主要成分中有硝酸鹽,硝酸鹽隨灌溉水進入土壤后,造成土壤中硝酸鹽含量增多,農作物吸收后,比如說葉菜類蔬菜吸收后其硝酸鹽含量增加,造成人們食用后,硝酸鹽在體內轉化為亞硝酸鹽,而要硝酸鹽具有致癌作用,會對人體造成很大危害。二是硝態氮肥能夠被農作物吸收的僅是一小部分,大量的硝態氮肥都隨著降雨或灌溉用水滲入地下,對地下水造成污染,使地下水亞硝酸鹽含量超標。為了避免硝態氮肥對環境造成污染、對人類造成危害,綠色食品肥料使用準則中禁止使用硝態氮肥。”
禁用硝態氮肥被傳導到無公害農產品領域。2002年2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2002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中發〔2002〕2號)首次將“加快實施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寫入國家級政策文件。隨后,農業部負責產地認定、國家認監委負責農產品認證的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制度正式確立。但是,許多地方在制定無公害農產品農業投入品使用規范時都有限制硝態氮肥的規定,有的規定葉菜類、根菜類禁用硝態氮肥,有的直接禁用。
科學施肥不應該禁用硝態氮肥。自硝態氮肥被禁用之日起,反對禁用、要求正視硝態氮肥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關系的呼聲就一直存在。生產實踐和科學實驗證明,硝態氮和銨態氮一樣,都是作物容易吸收利用的養分,同時存在于土壤中而且可以相互轉化,旱田主要以硝態氮存在,水田主要以銨態氮存在。蔬菜和煙草是喜硝態氮作物,旱地玉米和早春寒地作物適當施用硝態氮肥更是有利無害。植株體內硝酸鹽含量高主要是過量或偏施氮肥及光照不足的結果。硝態氮肥只要用量適當,與不同養分配合施用,一般都不會造成作物產品硝酸鹽含量超標;相反,即使是有機肥,如果含氮量過高,施用量過大,也會導致產品硝酸鹽含量過高和地下水污染。
新標準不再禁用硝態氮肥,但規定化學氮肥減施原則和用量比例。2012年,農業部將NY/T 394-2000《綠色食品 肥料使用準則》列入農業行業標準修訂計劃,批復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歸口,由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資源與農業區劃研究所負責起草。2013年12月13日,農業部批準發布NY/T 394-2013《綠色食品 肥料使用準則》,自2014年4月1日起實施。根據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新標準刪除了A級綠色食品禁止使用硝態氮肥的規定,允許使用無機化學肥料和土壤調理劑。但是,新標準要求減控無機化肥用量、僅作為輔助肥料使用,規定秸稈和綠肥按照約25:1的比例補充化學氮肥,無機氮素用量按當地同種作物習慣施肥用量減半使用。
自2014年4月1日,《綠色食品肥料使用準則》已經刪除了禁用硝態氮肥的規定。綠色食品、農產品安全的相關宣傳資料完全變更過來還需要時間,引用、沿用原標準規定的地方標準、相關規范規程的修改則更需要時間。但是,對于硝態氮肥行業(尤其是近年來產能快速增的硝基復合肥)來說,綠色食品標準的“摘帽”只是根據科學原理對原標準的修正,并不意味著硝態氮肥(硝基復合肥)對食品安全、生態環境沒有負面影響。相反,相關肥料提供商更要堅持科學施肥的原則,做好農化服務,指導農業種植者適量用肥,以正確的方法用肥。(作者單位系華昌化工標準研究小組)